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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等。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3.4食品包装、存储、运输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成品的包装、储存与运输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规定要要求。
(2)管理范围
对公司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储存与运输的管理与控制。
(3)部门及职责
①生技科负责成品的包装过程中的管理与控制;
②质管科负责成品储存过程中的管理与控制;
③供销科负责成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与控制
(4)防范要求
1)成品包装
①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包装材料,必须选用获证厂家生产的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②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外包装材料,其规格尺寸、强度等也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标明毛重、净重、数量、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防潮、防晒、向上等标志。
2)成品储存
①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必须存放专用成品库,成品库四周应无污染源,以确保成品储存过程中无污染。成品储存要求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②成品仓库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具有防潮、防尘、防震、防蝇、防鼠等设施。
③成品堆放离墙、离地20cm、离顶50cm。
④成品应按批号分别堆码,并有明确的标识注明,成品出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成品的合理周转。
⑤成品库温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3)成品运输
成品运输应按照运输要求进行,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Zui低限度。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且具有防晒、防雨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2.3.5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品质经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接到行政部分公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我公司关于问题食品,特制定以下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产品销售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视频召回管理。
(3)职责
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2)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
4)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5)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4)正文
1)定义
①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②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②-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②-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②-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②-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②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③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④可能存放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程区域和范围。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②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③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④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公司获知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危害或接到升级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通过市食品监督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5)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③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食品。
6)召回级别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①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②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③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其他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召回的,按三级召回处理。
7)食品召回的实施
①公司质管部确认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或其他原因不合格应当召回或食品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公司质管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指定召回计划,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通知生产部及销售部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交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由销售部先电话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③公司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