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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包人员工作职责
(一)执行招标人的生产工作制,遵守招标人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服从招标人各项规章制度的奖励及惩罚。
(二)服从招标人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安排,认证学习招标人相关培训。
(三)不得违反劳动纪律。
(四)爱惜招标人工作设备及工具,不得出现偷盗行为。
(五)积极参与工会活动。
二、加强服务期间外包人员的安全制度管理
(一)外包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不违章作业,并有责任监督和制止违章作业。
(二)外包员工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用工单位的违章指挥、不安全作业及劳动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批评、检举。
(五)我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外包员工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有伤害的,我公司依法申请工作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用工单位为外包员工配发各类劳保防护用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七)外包员工要配合用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防护用具齐备,确保单位水、火、电、气的安全。
(八)建立各种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档案。监督检查我公司和用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将安全生产作为外包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突发性疾病和出现事故处理
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救助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我公司:
(一)外派员工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其送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并在12小时内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专人赶赴现场(一般工伤事故在3日内向管辖的shebao工伤科报告,若出现重大事故如高端截肢、死亡等,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shebao局工伤保险科,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职业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
(二)我公司在现场处理完毕后立即与用工单位一道研究该次工伤亡事故的处理方案,确定适用的治疗方案、处理方案和理赔方案;
(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亡的申报、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四)我公司与受伤员工进行协商,处理理赔的有关事宜:
(五)若协商不成,产生仲裁或诉讼,由我公司出庭应诉:
(六)突发性疾病和工亡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四、非因工受伤处理
(一)外派员工非因工受伤,有关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政策执行,由医保机构和个人承担,用工单位不承担:
(二)在医疗期内,用工单位不得将该员工退回我公司,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员工薪资:
(三)针对特殊工种非因公受伤引发的各种纠纷,由我公司代为处理。
五、外包人员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要利用广播站、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机会向外包人员进行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二)在组织教学时,应主动告知外包人员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加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要定期对外包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了解外包人员的体质健康状况,对于不适合剧烈运动的外包人员要及时告知项目管理负责人。
(二)意外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意外事故发生后,活动组织者应迅速通知校保健教师,在
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若伤害事故较大的,校保健教师应做好临时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二)意外事故发生后,活动组织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情况向
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成员汇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必须根据外包人员受伤害的程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抢救。
(三)意外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juedui服从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四)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及时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总部及时处理。
六、外包人员突发离职、更换人员管理
(一)员工辞职流程
(一)外派员工提前30日向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并以《退工通知书》形式函告我公司;
(二)外包专员与贵公司接洽该员工工作状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因违规为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三)员工持贵公司《退工通知书》及辞职申请书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经确认该员工无任何违纪现象,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四)派经审批相关手续无误,财务部与辞职员工进行工资结算,办理保险停、转手续:
(二)员工擅自离职流程
(一)外包员工无故自动离职,贵公司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外包事业部通知保险专员立即减少离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并补充新员工进入贵公司:
(二)外包事业部协助贵公司进行劳动岗位交接手续处理,与贵公司结算离职员工薪资;
(三)及时调查了解员工工作状况,是否有违规违纪现象,是否产生经济损失,如外派员工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双方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经济赔偿:
(四)开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和《处理决定书》并以法定形式送达员工本人,同时向贵公司反馈情况:
(五)通知员工本人到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财务结算,由外包事业部经理审查无误后,财务部及保险部与员工进行工资结算。
七、因考核不合格外包员工退回处理
(一)情形1
(一)我公司外包至甲方的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在书面通知我公司并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甲方有权将其退回: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的):
4、外包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甲乙双方约定的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退回条件的。
(1)甲方在不降低外包员工薪酬水平的条件下,有合理理由安排外包员工调换工作岗位,外包员工拒绝调岗的。
(2)甲方发生经济性裁员,裁减外包员工的。
(3)甲方因生产经营原因,撤销或者调换主营业务,导致外包员工原工作岗位被撤销的,甲方与外包员工无法就新的工作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我公司与外包员工协商一致,且外包员工同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我公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可以将其退回我公司:
1、外包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外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退回时须提供经公示的考核制度、岗位职责及经外包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再培训及调岗证明等材料):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我公司与外包员工三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
(四)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外包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将其退回乙方:外包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外包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