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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身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绩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8健康检查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工作,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司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2)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2.9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2.10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产品必须码放在垫板上,不允许产品直接接触地面(包括散装产品),产品摆放要做到“三齐”,堆码整齐、码垛整齐、排列整齐,不得出现混放或错放现象。产品必须集中码放,一种产品必须码放在一排或并排二排,不能相隔另一种产品或过道码放。
2)库房码放产品必须留出进出货通道,码放垫板产品离顶部和墙壁不得小于30CM,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3)经常检查所存放的产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等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账、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4)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仓库要每周一次进行全面卫生清扫,仓库要保持空气流通,要有防潮、防火设施,要有防鼠粘板。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仓库内严禁吸烟。
5)仓库要有产品储存区、产品出货区、产品退货待处理区、不良产品存放区,用标签将每个区域标识明确,用胶带将每个位置区分清楚,不同的产品放置相对应的区域。
6)加强入库人员管理。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
7)防虫:仓库四周种植防蚊草,不能有长期积水的死角,常年保持干燥。仓库除门窗以外,严格密封,无空洞,防止虫子进入仓库;所有窗户加装纱网,相应的排风口加上纱网,并定期检查完好程度;仓库内装有十多盏电子灭虫灯,诱杀蚊虫,并根据电子灭虫灯的使用寿命,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及时更换;每周清洁两次灭虫灯,保持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