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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患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防止和消除一切事故隐患,落实“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原则,确保员工工作期间及工作外安全,杜绝由于自身过失给自己造成伤害,公司现对员工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如下:

2.2.1凡来公司应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者方可录用,隐瞒患病事实者一经查实按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2.2.2新录用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2.2.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否则,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由本人按责赔偿。

2.2.4公司给有需要的员工提供住宿和就餐、洗浴场所,员工必须按要求在公司内食宿,若私自离开公司、外出,在家中或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均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2.2.5公司生产、后勤、职能部门人员休假实行轮换调休,调休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有员工在休假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或疾病医疗事故责任自行负责。

2.2.6员工上下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员工,所导致发生的一切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2.2.7员工在工作范畴外或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后果,均由员工自行负责。

2.2.8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按车间岗位工艺流程以及安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安全。

2.2.9生产线员工正常上班时期间,必须穿戴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范操作,否则,发生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2.2.10各部门负责人,在每班班前会上,要严查员工精神状态,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对精神不佳员工一律不许上岗。

2.3卫生保障制度

2.3.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①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身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③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④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⑤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⑥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⑦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⑧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3.2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1)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①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采购常识。

②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应遵循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食品要注意。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③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认真规范填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台账》,以及索取的证明凭据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④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⑤运输食品的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

⑥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2)原料采购查验制度

①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②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③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

④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⑤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⑥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⑦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⑧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⑨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⑩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⑪经营者在进货期间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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