棣秦咨询,是一家标书代写公司,为客户提供投标书代写服务,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为客户提供了采购投标书代写,服务类投标书,采购类投标书,招标服务
(一)我公司外包至甲方的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在书面通知我公司并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甲方有权将其退回: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的):
4、外包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甲乙双方约定的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退回条件的。
(1)甲方在不降低外包员工薪酬水平的条件下,有合理理由安排外包员工调换工作岗位,外包员工拒绝调岗的。
(2)甲方发生经济性裁员,裁减外包员工的。
(3)甲方因生产经营原因,撤销或者调换主营业务,导致外包员工原工作岗位被撤销的,甲方与外包员工无法就新的工作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我公司与外包员工协商一致,且外包员工同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我公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可以将其退回我公司:
1、外包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外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退回时须提供经公示的考核制度、岗位职责及经外包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再培训及调岗证明等材料):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我公司与外包员工三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
(四)外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外包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将其退回乙方:外包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外包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外包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条款将外包员工退回我公司的,但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十条将外包员工退回我公司的或因该外包员工达到退休年龄退回乙方的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可以退回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我公司与外包员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根据甲方要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如甲方要求续签,而我公司或外包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按外包员工在甲方外包岗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外包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外包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情形2
外包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立即通知并退回投标人。此种情况下,如果投标人有能力向采购人重新外包符合采购人用工要求的人员的,投标人应重新予以外包,如不能重新外包的,则投标人应积极协助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另行组织招录并于招录后重新外包符合采购人用工要求的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采购人工作要求:
(二)违反采购人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三)工作失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四)外包期未满,被外包劳务人员提出停止外包或擅自离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外包人员被退回所产生的后续事宜的处理,由投标人依法办理。
(三)采购人退回外包人员流程
(一)拟外包人员未能通过采购人面试的,采购人将拟外包人员退回,投标人做好拟外包人员的解释工作;
(二)拟外包人员在采购人面试合格后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经采购人证实不能满足用工需求的,必须在试用期内退回投标人。投标人做好外包人员解释工作;
(三)试用期合格后,在合同期未满前,由于采购人自身原因的需要将外包人员退还给投标人的,必须出具投标人提供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写明退回原因。
(四)若因外包人员违法或严重违反采购人规章制度,则须写明违法违纪事实,特别要注明违反采购人具体规章制度的名称、条款和具体内容,以便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与采购人结算外包人员的薪资手续:
(五)投标人根据退回外包人员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是否与外包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对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同时出具《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