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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7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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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岗位责任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身体检查。

2、食品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及时督促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3、进货人员要自觉履行商品进货查验、进货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保证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商品质量与生产企业的鉴定报告、检验证书标准不符的商品,要拒绝购进。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4、销售人员上岗时要检查岗位卫生,检查所售商品的保质状况,对到保质期限的及未到保持期限但已变质的食品要坚决撤柜,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四、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 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索票索证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要索取有效期内的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及时核对更新。

在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等,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销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索证索票后,要整理建档,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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